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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 | 作者:资环学院 | 发布日期:2011-10-31 02:29:00 

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

 
一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》(中组发[2004]10号)精神,⑴ 毕业生党员将档案托管的,党员组织关系只能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、乡镇党组织。有临时工作单位的,也可转移到本人临时工作单位的党组织。⑵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,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。如果所去的单位未建立党组织,组织关系可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父母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、乡镇党组织。⑶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,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(劳动)部门所属的人才(劳动)服务机构党组织,也可转移到父母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、乡镇党组织。
二、在全国范围内,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、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、中管企业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;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、州市、县区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;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(组干处);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国资委党委组织部;铁路系统各铁路分局级党委组织部;中国人民解放军师(旅)级政治部;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、各农业师(管理局)政治部(处),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。
三、在全省范围内,州市、县区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;省属各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企业党委组织部或机关党委、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,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。
四、在本校范围内,各党委、党总支之间通过校党委组织部,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。本学院内,各党支部之间通过学院党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。
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 党委组织部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2011 5
   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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